一起看似平常的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检测时,竟意外牵出了一起被掩盖长达 17 年的拐卖儿童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因构成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至 5 年不等。
2001 年 3 月 31 日 19 时许,在福田区某市场做小本生意的林某夫妇,带着两个女儿和一对不满 5 岁的双胞胎儿子小达(化名)、小迪(化名)去逛超市。刚走出家门不久,大家就发现小达脚上竟然套着妈妈的鞋子,这滑稽的一幕引得众人哄笑起来。考虑到小达穿着这样的鞋子走路不便,林某夫妇便让小达自己回家找奶奶换鞋,不用再跟着去超市了。
之后,林某一家在超市里逛了一个多小时。可回到家后,林某夫妇就接到外婆的通知,说小达换鞋后独自出门找他们,至今都没回来。从超市到家的路程并不算远,但林某发动亲友多次四处寻找,却始终不见小达的踪影。据停车场保安回忆,他曾看到一个 40 岁左右的男子抱住小达,当时小达还在不停地哭闹。保安见状上前询问,该男子称自己和孩子家长是同乡,还能说出孩子家里的一些情况,保安信以为真,便没有再阻拦。林某向所有熟人打听,却毫无收获,他怀疑小达是被人贩子拐走了,于是急忙报了警,从此踏上了漫长而艰辛的寻子之路。
2018 年 3 月,广东省某市看守所内,22 岁的景仔(化名)因盗窃被依法羁押。警方进行 DNA 检测后发现,景仔与户籍上登记的父母并无血缘关系,反而与林某夫妇的血样符合亲生关系。也就是说,景仔就是林某 17 年前走失的孩子小达。林某一家得知这个消息后喜极而泣。与此同时,深圳警方迅速行动,从景仔的养父母入手展开深入调查。2018 年 9 月,当年参与拐卖小达的张某及其妹夫钟某某、妹妹张某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某交代,当年他就住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天,小达失踪后不久,一名叫 “阿军” 的熟人找到他,带来一个小男孩(即小达),声称这是别人不要的私生子,想送给张某收养。张某没有多问,便收下孩子,交给自己的母亲照顾。然而,10 多天后,由于母亲年事已高且身体不适,无法继续照顾孩子,张某便通知妹夫钟某某,让他将小达带回老家河源市某镇某村。
小达被带回村里后,很快引起了村民们的关注。钟某某夫妻俩按照张某提前交代的说法,对外宣称这个孩子是外地一位朋友的私生子,孩子的爸爸因车祸去世,妈妈准备改嫁,所以希望能托付给他们家抚养。
同村的朱某听说了这件事,赶忙来到钟某某家。原来,就在两年前,朱某 3 岁多的外孙因大人照顾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朱某夫妇对女儿心怀愧疚,看到健康活泼的小达后,十分喜欢。经过商量,他们自作主张决定代女儿女婿收养小达。2001 年 4 月 29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托付抚养契约,约定钟某某同意将小达托付给朱某一方抚养,朱某向钟某某支付 1 万元作为之前的抚养费用。契约中还写明,如果此事存在拐骗行为,由钟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钟某某收到钱款后,按照张某的要求,支付了 3000 元奶粉费。
由于这起案件案发时间久远,加上当年侦查技术手段有限,部分重要证人不是已经去世,就是离开了深圳,下落不明。现有的证据虽然能够证实 3 名被告人实施了为获利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但他们在 “坦白” 时心存侥幸。尤其是张某,供述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借口年纪大了记不清,导致孩子转手过程中的部分细节存在疑点。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精心安排,采取多种措施。一方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引导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帮助被害人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恢复正常生活。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3 名被告人都辩称当初留下小达是为了自己收养,后来因为经济实在困难才转送给别人,不存在 “以出卖为目的” 的拐卖儿童行为。张某甚至还提出两名新的目击证人,试图为自己佐证。
承办检察官当庭进行有力控诉,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戳破了他们的侥幸心理。检察官指出,案发当年,张某和钟某某家中都各有 4 名小孩,而且都有男孩。张某当时家庭月收入约 1500 元,钟某某夫妻俩的家庭月收入在 500 至 1000 元之间,他们抚养自己的孩子都颇为吃力,从经济条件和传统思想等方面来看,根本没有收养小达的合理性。此外,小达在张某和钟某某家中总共只待了约 29 天,钟某某等人却向朱某收取了几乎相当于自己月收入近 10 倍的金额作为所谓的 “原抚养费”,这显然不合常理。根据 2010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 17 条规定,应当认定钟某某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庭审结束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马不停蹄地对张某在法庭上出示的新证据展开新一轮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人员不辞辛劳,远涉重洋前往重庆寻找张某所说的两名目击证人。经调查发现,这两人在案发时根本不在现场,他们所提供的证言是张某在小达真实身份暴露后突然打电话告知的。也就是说,这些证言是事后合谋的结果,没有任何现场目击的真实性,法院未予采信。在第二次庭审中,张某及其辩护人面对这一调查结果,不再进行辩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某、张某英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同时,鉴于钟某某、张某英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英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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